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技术前沿 > 正文

强化刑事公诉与现代科技的融合

类别:技术前沿 日期:2021-3-18 9:41:51 人气: 来源:

  [摘 要] 现代科技不断发展,以数字化、网络化、职能化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浪潮在引发社会生活剧烈变革的同时,也给司法活动带来深刻影响。就刑事诉讼而言,如何正确认识现代科技对公诉活动的影响以及高效推动现代科技在公诉活动中的应用,对于新时代公诉工作发展的方向和质效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检察机关应从积极构建新型刑事体系,大力推进智慧公诉建设,着力提升出庭质效等方面强化刑事公诉与现代科技的融合。

  现代科技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由来已久,如今更是成为当前司法界和界普遍关注的重大命题。现代科技的发展为提高公诉工作科技含量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笔者拟结合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探索与实践,就新时代如何强化刑事公诉与现代科技融合,推动诉讼工作创新发展做些思考。

  现代科技发展已为刑事公诉工作带来全新的技术驱动和时代变革。一方面,大量科技手段的应用,给刑事侦查特别是体系带来了性的变革。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也对提高刑事公诉工作质效提出了新要求。作为司法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应当顺势而为,切实转变传统,为检察工作占领先机、赢得优势。

  在信息技术与检验技术都不发达的时代,破案主要靠走访摸排、查找目击证人、突审口供等,言词成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口供成为事实上的“之王”。但这种主要依赖言词的证明模式存在明显缺陷:一方面,将言词类作为定案主要,一旦言词间出现不一致,办案人员常会简单、机械地以言词的数量对比来认定一个情节,这种“少数服从多数”的证明方式,容易造成事实认定差错。另一方面,由于通过、、、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有罪供述的现象屡禁不绝,使得言词的证明力常受到质疑。而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借助科技获取的能力水平不断提高,也为刑事侦查能力提升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比如,“随着科技的发展,获取现场指纹的手段就从碘熏法、硝酸银法进步到粉末法、胶显法、DFO技术、小微粒悬浮液、物理显影液及各种荧光粉末、染指指纹技术等”。①除了指纹,通过运用天眼、手机移动轨迹、DNA检验、大数据查询比对等,极大丰富了破案手段和方式,侦查人员获取犯罪线索、查证犯罪痕迹、回溯犯罪轨迹、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和效率显著提高。从世界范围看,事实认定的科学化已经成为法庭审判的一种趋势,高精技术即“技术性”正日益成为处理各种纠纷的重要依据。面对刑事体系的重大变革,办案人员应主动更新,充分认识现代科技给刑事诉讼活动带来的深刻影响,高度重视技术性的地位和证明作用,着力强化现代科技在刑事破案、中的应用。

  现代科技在公诉工作中的应用,一方面,改变了传统审查办案模式。智能辅助司案系统、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电子卷等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有效辅助公诉案件承办人在法律适用、量刑、非法和瑕疵线索发现、法律文书自动生成、证明力分析、事实认定与模拟推理等方面作出更精准的判断,使得承办人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出来,极大提升了办案质效。另一方面,优化了出庭公诉方式。庭审中,传统的口头方式已被多技术、现代通讯技术以及相关科技手段进行示证所取代,通过出庭一体化平台,将各类的内涵信息和证明价值直观、准确、全面地在法庭上予以展示,在增强举证效果、提升力度的同时,增加了的可信度。应当看到,现代科技的发展已为公诉工作了一道通往未来之的大门,检察机关应大胆迈步向前,在现代科技发展潮流中乘风而起,积极借助科技力量,大力推进公诉工作模式的转型升级。

  在现代科技与刑事公诉融合的策略上,要从“被动适应”转变为“主动出击”,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一是牢固树立科技助推办案的。深刻认识科技对保障案件质量、提升公诉质效的重要驱动作用,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思维和手段分析、解决问题,养成运用现代科技开展工作的思维习惯,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最新去做传统人工手段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把公诉工作提升到新的层次和水平。二是牢固树立共享的。不断增强对现代科技的适应性,敏锐觉察前沿技术信息,积极抢占技术运用先机,通过共同研发、项目外包、购买服务等方式,主动去开发、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打造更多“杀手锏”,打通现代科技与公诉工作之间的脉络,不断加强融合。三是牢固树立时不我待的。当前,机关越来越重视在办案中收集技术性,律师越来越重视技术性在中的运用,法院越来越重视技术性在审判中的作用,如果检察机关还没有危机意识和紧迫感,不积极在办案中运用科技手段、使用好技术性,就会在办案质量和效率方面掉队落伍。因此,应积极主动跟上科技发展步伐,研究新技术对刑事运用带来的影响,规范新类型技术性的运用,不断提升发现、审查、运用的能力水平。

  当科学技术被运用于刑事的发现、提取、、检验、解释过程中时,就产生了技术性,也称科学、科技。伴随现代科技发展,技术性在刑事案件体系中的数量越来越多、分量越来越重、人民接受程度越来越高,已是不争的事实。在科技时代技术性“四面开花”的趋势下,刑事领域也应积极回应,借力科技发展,充分运用技术性,在实践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从技术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来看,技术性具有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广泛性四大特征,这也使得其在犯罪事实发现和证明中可发挥四个方面具体作用:一是对案件事实予以最客观的。比如,视频、录音能还原最真实的案发情景。通话记录、手机移动轨迹能获取案件相关人员的通信、行动信息。DNA检验结果能锁定案件相关人员的身份,等等。二是对专门问题予以最专业的判断。当案件事实涉及医学、毒物学、生物学、物理学、化学、计算机学等专门问题,办案人员无法厘清的,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可以楚讲透彻,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令人信服的判断。三是对犯罪现场重建予以最重要的技术支撑。依托于犯罪现场的专业勘查,现场、痕迹的专业鉴定,以及专业人员的专业分析可以重构犯罪现场,以还原犯为发生过程,从而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基础。四是对言词予以最有效的甄别。通过、手机移动轨迹、DNA鉴定意见、鉴定等各种技术性客观记录、还原案件事实,可以有效、确切地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虚假辩解、翻供或证人做虚假证言的情形下,技术性往往能够提供最有效的检识作用。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视频技术、提取检验技术、技术等技术的进步与成熟,各类技术性越来越多地成为案件侦破、的重要,其存在的广泛性也为构建新型刑事体系提供了可能,并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支撑作用。

  应切实树立刑事科技办案和大数据思维,拓展取证思,通过技术性的挖掘、补强夯据体系:一是善于运用大数据思维。大数据为刑事收集了一次重大转型,办案中应积极依托社会管理数据、通信数据、网络数据等各种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充分挖掘有无案情的、通信记录、手机移动轨迹、网络数据等技术性。二是善于运用科技取证技术。随着现代科技进步,、痕迹的提取、检验技术也愈加成熟、精细,在办案中要积极查找案件相关场所、物品、人身是否遗留有可供提取、检验的指纹、毛发、血迹、体液等重要,通过科技检验查明、痕迹成因,有效建立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犯罪活动的客观联系。三是善于运用专家力量。积极依托专家辅助,解决案件所涉专业问题,挖掘内在重要信息。

  审查判断的最重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查判断个体是否具有性、客观性、关联性。二是审查判断整体体系是否达到案件事实清楚、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从个体的审查判断而言,一方面,在案的、书证等有时需要依托技术性加以审查判断,确定与案件有无关联、是否真实可靠。另一方面,技术性本身的可采性要通过对技术检验、解释活动的审查加以判断,如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均需进一步通过审查技术鉴定分析论证的合予以确定,视听资料中的人像、物体、声纹的同一认定等要通过审查技术鉴定过程的科学性、论证的充分性予以判断。而从体系的整个审查判断而言,技术性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的特征,让技术性在的“质”上作用突出,获取的“广泛性”让技术性在的“量”上有了鲜明表现,“质”和“量”的结合,使得技术性获取渠道广、真实度高、证明力强、反驳可能性低,从而强化了对整体体系是否达到应有证明标准的审查判断,即“科学让法庭离更进了一步”。②因此,在办案实践中应注重根据技术性的自身特性,强化审查运用,最大程度发挥技术性的优势和证明作用。一方面,着力围绕性、关联性、客观性作全面审查,通过运用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相结合、结论审查与论证过程审查相结合、书面审查与专家辅助相结合、专门审查与比对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法,确保技术性取证程序、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另一方面,对于审查确认的技术性,要精细解读、挖掘其内在信息,善于借助技术性开展犯罪现场重建,客观、精准地证明案发时间、地点、涉案人员、作案过程、作案手段、作案工具、作案后果、活动线等案件细节事实。在全案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依托技术性构建严密体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效驳斥犯罪嫌疑人的虚假辩解。

  推进公诉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智慧公诉建设和应用,是以科技手段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公诉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提升公诉工作品质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大数据在统一标准、提高量刑水平方面的应用,出庭一体化平台建设以及智能语音、“三远一网”技术的运用等作为重点内容,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现代科技在公诉工作中的运用。当前,浙江省检察院已正式启动全省检察机关智慧公诉工程,着力于简案快办、繁案简办、审查、庭审应用、数据分析、一体建设。

  检察机关应积极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辅助办案,精心打造公诉办案的“智能助手”,切实让现代科技为公诉办案工作“插上翅膀”。一要实现把简案快办系统打造成样板工程的目标,全面优化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语音识别系统、“三远一网”系统,提升公诉工作效率。二要深化繁案精办系统的开发应用,通过系统梳理被告人之间关系、界定犯罪性质、精准匹配法律要素,达到化繁为简、事半功倍效果。三要探索标准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研究案件材料审查、比对、判断的智能辅助应用,强化审查智能引导,助推提升审查质量。四要推进出庭应用智能系统建设,将案件审查中形成的电子卷、法律文书、组合等材料共享至法庭终端,便捷庭审多示证。同时全面开发应用庭审观摩系统,扩大出庭一体化试点范围,探索与法院庭审的实时连线。

  智慧公诉的设计和应用要始终紧紧围绕办案更快捷、更舒适、更智能的要求,多做减法,少做增加工作量的设计。一是善于通过“三远一网”系统在公诉案件承办人、开庭、送达的途奔波时间上做减法。二是善于通过智能语音识别、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公诉案件承办人摘录、文书制作、编写排版的文字录入功夫上做减法。三是善于通过出庭一体化平台在公诉案件承办人多示证的准备工作上做减法,等等。要牢固树立务实的态度,立足工作实际需求,紧贴科技实用价值,围绕现代科技对于公诉工作“哪些可以用”“有什么用”“如何用”“好不好用”等问题,务实研究、创新思维、积极探索,让智慧公诉切切实实地为办案做好行之有效的服务、做到货真价实的减负。

  各地办案情况、工作需求各有不同,应及时关注各地智慧公诉与办案工作的衔接度、软硬件系统适用的切合度、技术力量的支持度等实践问题、地方性问题。应注重“微观”,深入一线进行调研,倾听基层意见与,梳理各地实际需求的共通性和差异性,吸收各地应用智慧公诉中的问题反馈和经验创新,不断完善智慧公诉建设,确保智慧公诉推进符合司法实践规律,并积极有效推进办案工作。

  一方面,加强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内部协作,及时交流智慧公诉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围绕业务需要开展调研及技术论证,实现业务与技术的有效融合。另一方面,加强与、法院等系统的对外协作,实现系统对接、数据共享,推进智慧公诉建设和应用向纵深发展。(详见《人民检察》2019年第9期,有删节)

  ①李静著:《裁判原则初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7页。柳晋阳

  

0
0
0
0
0
0
0
0
下一篇:没有资料

网友评论 ()条 查看

姓名: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个

推荐文章更多

热门图文更多

最新文章更多

关于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

声明:网站数据来源于网络转载,不代表站长立场,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站长删除。

CopyRight 2010-2016 微商网络家园-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