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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丨“若婚内出轨则净身出户”是无效承诺!(附:民实施后解决方案)

类别:解决方案 日期:2020-9-9 5:54:15 人气: 来源:

  黄某(男)与李某(女)于2009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5年,双方又购买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2017年以来,黄某常常很晚回家,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

  2017年6月27日,双方再次激烈争吵后,黄某向李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

  2018年9月20日,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提供黄某早已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

  首先,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黄某书写该份承诺书,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其次,从夫妻之间义务的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互相尊重”,该条款所的义务,是一种情感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星期二左眼跳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夫妻一方以此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义务的协议。

  第三,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四,《婚姻法司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的,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

  而实际上,黄某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释(三)》,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综上分析,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法律依据:《民》婚姻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的。

  可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净身出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婚内财产所有权对象,附条件的约定归谁所有,不涉及人身等其他问题,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不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当认定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不过,即便净身出户虽然是无效承诺,但民颁布后,对于婚内出轨问题,导致离婚的,作为无方,可以主张以下权益:

  《中华人民国民》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新增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照照顾无方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意味着,如果对方存在行为,无方完全可以主张分多财产,并且很大程度上能实现这一诉讼主张。因此可以说,出轨行为将能成为财产少分的理由,虽不至于导致出轨方净身出户,但是也可多分一些财产。

  《中华人民国民》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四)、遗弃家庭;(五)有其他重大。”

  民新增了“(五)有其他重大的情形”作为损害赔偿的情形。这也意味着,即使不能对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为,若对方有出轨、通奸、、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行为,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并实现这一目的。

  原标题:《每日一“典”丨“若婚内出轨,则净身出户”是无效承诺!(附:民实施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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