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迪士尼可谓风头正盛,刚刚宣布了将以520亿美元的天价收购21世纪福克斯旗下的部分资产。该次收购后,集《星球大战》、漫威等IP于一身的迪士尼将进一步巩固其在娱乐行业的地位。网上甚至流传出使用汇率转换器无法算出520亿美元约合多少人民币的段子。可见贫穷不仅了我们的想象力,也了我们的计算器。
但与迪士尼相关的另一件事情却少有人提及,那就是迪士尼状告《汽车人总动员》(以下简称《汽车人》)侵权案的二审已结束,迪士尼方胜诉,获赔135万元。
2015年7月1日,一部号称暑期档唯一赛车电影的《汽车人》上映。而影片正式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原因,还要说到它的正式海报,因为这报跟皮克斯、迪士尼在2011年出品的《赛车总动员2》(以下简称《赛车2》)的海报极为相似。从《汽车人》上映开始,关于该片山寨、抄袭、丢人的评论此起彼伏。
《汽车人》上映后不久,迪士尼公司决定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片制作方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发行方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网络播放平台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400万。
迪士尼认为《汽车人》里的K1和K2的形象,基本完全抄袭了《赛车2》里的法兰斯高和闪电麦昆,而《汽车人》海报也跟《赛车2》的海报构成了实质性的相似,其著作权;且“汽车人总动员”这个名字本身就构成了侵权,不仅突出了“汽车”和“总动员”字体,而海报中还把“人”字故意遮挡,容易让人们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汽车人》构成著作权侵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其海报中故意遮挡“人”字,是会让观众导致混淆。判决被告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应停止复制、发行、展览及通过信息网络有“K1、K2”动画形象的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停止使用《汽车人总动员》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聚力公司应该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提供涉案侵权作品,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蓝火焰和基点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本案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汽车人总动员》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由此,迪士尼和相关公司获赔135万余元事实认定与数额均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为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和,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权、信息网络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此外,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无须经过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因此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权的。
本案中,虽然将汽车进行拟人化设计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但是拟人化的具体表达方式则属于表达范畴,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且《赛车总动员》作为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系列电影名称,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蓝火焰公司及基点公司在涉案海报的制作及使用上存在混淆的故意,观众在拿到电影票之前,可能产生的混淆及混淆结果已经发生。
1928年“出生”的米老鼠已年近90高龄,但他的“父母”迪士尼仍在源源不断的为观众们提供新鲜的人物和剧情。像本案《汽车人》这样拿抄袭当“借鉴”、当“致敬”的“作品”不在少数。这些投机取巧的公司与“老鼠”之间的差距难道仅仅是本案中的“汽车”么?我想还有一颗认真做事的匠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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