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虽然招标公司认为其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关联性,但是在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时,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已经不再是资质,不应列入采购文件……
本案中,虽然招标公司认为其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关联性,但是在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时,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已经不再是资质,不应列入采购文件,且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资质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规模进行了,违反了《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的。因此,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不能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经审查,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设置了“投标人须具备计算机系统集成一级(含)以上资质”的资格条件。招标公司在发售招标文件之前,将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交甲方确认,在得到甲方确认同意后发售招标文件。
另查明:国务院在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
本案中,乙方公司认为甲方和招标公司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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