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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没抄?迪士尼诉《汽车人总动员》侵权《赛车总动员2》案庭审现场首

类别:微商总动员 日期:2017-11-24 20:56:47 人气: 来源:

  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因涉嫌抄袭被美国迪士尼公司告上了法庭。而这部电影之所以会引来抄袭、剽窃的质疑,还要从它的宣传海报说起。

  2015年7月,这部名为《汽车人总动员》的国产动画片在影院上映。当时,片方宣传这是“暑期档唯一一部赛车动画电影”,“填补了国内赛车题材动画电影的市场空白”。然而这部电影受到的众多关注,却是因为片方此前发布的一报

  左图是《汽车人总动员》的宣传海报,而右图是美国迪士尼和皮克斯公司2011年制作动画电影《赛车总动员2》。

  几年前迪士尼这个系列电影上映时,影片中塑造的动画形象在当年几乎风靡全球。直到今日,不少人对这些动画形象仍记忆犹新。

  此后,从预告片发布到正片上映,关于这部电影“抄袭”、“山寨”迪士尼动画片的负面评价便源源不断,而片方也多次回应:并未抄袭,两部影片的内容完全不一样。

  之后迪士尼企业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递交了,以“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汽车人总动员》的制作方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发行方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网络播放平台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索赔相关费用400万元。

  主审 邵勋:主要是有两项的,第一项是关于著作权的一个侵权,他认为《汽车人总动员》里面的动画形象K1和K2和《赛车总动员》两部电影里面的法兰斯高和闪电麦昆是构成实质相似的。《汽车人总动员》这个海报作为一个整体,和他《赛车总动员2》,第二部(的海报),也是构成实质性相似。

  迪士尼企业公司和皮克斯公司共同拥有《赛车总动员》、《塞车总动员2》系列动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迪士尼企业公司认为,《汽车人总动员》这一电影名称与其涉案电影的名称极度近似,且《汽车人总动员》的宣传海报不仅突出了“汽车”与“总动员”的字样,还将其中的“人”字用汽车轮胎的图案遮盖。

  主审 邵勋:原告认为《汽车人总动员》本身是一个侵权的电影名称,尤其是它的电影海报中,就是汽车人这个“人”字用一个轮胎遮挡,就变成了《汽车总动员》,就更加容易导致混淆,这个是构成不正当竞争。

  《汽车人总动员》片方被美国迪士尼公司告上了法庭,这部电影是否存在抄袭呢?被告的哪些行为涉嫌了迪士尼与皮克斯公司的著作权?哪些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呢?2016年6月,这起案件在浦东新区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围绕案件的多个焦点逐一进行了法庭辩论。而其中之一、也是最受关注的,就是被告《汽车人总动员》中的动画形象K1和K2是否与原告《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中的动画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了他们的著作权。

  原告迪士尼公司委托代理人:原告动画形象的眼睛和上眼睑,被设计于车窗处,构成了整个动画形象中最核心且最突出的特征,拟人化的眼球以及上眼睑相互配合,传达出多种传神的表情和神态。反观被告动画形象K1他的眼睛同样被设计在车窗,且包括了上眼睑,而K2被告的动画形象与法兰斯高相同,车窗同样被设计成头盔造型。

  被告则主张,《汽车人总动员》在制作时,将主要受众定位在低龄段的儿童群体,因此k1、k2所表现出的是稚嫩天真的儿童形象。

  被告蓝火焰公司委托代理人:从整个形象来看,K1体现出来的,就是怯生生的,而“闪电麦坤”看起来就是很自信,体现的是一个大人的成熟,而这个明显就是一个小孩子的稚嫩,看起来就是小孩,也就是说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形象,这个大人怎么跟小孩比呢。

  被告还主张,涉案比对的两部作品同属于赛车类的动画电影,赛车不同于汽车,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因此可创作的空间非常小。在以往一些将汽车拟人化的动画形象中,也有将眼睛、嘴巴放在相应的先例。

  被告基点公司委托代理人:实际上在我们看到1985年出品的有一个《汽车找妈妈》,还有1998年的有一个《巴布工程师》当中都采用了同类的拟人化的造型方式。那么我们认为,不仅是有不同的地方,而且这些原告方所提出的这个它的那些设计特征,已经往往容易在共有领域体现出来,体现出来。

  原告则认为,被告出示的其他电影中汽车动画形象,与涉案三部电影中的形象完全不同,差异巨大,这正说明在汽车动画形象的创作过程中,可以有丰富的拟人化表达形式。

  原告迪士尼公司委托代理人:那么可以看到,这些动画形象,他们和原告所创作的“闪电麦坤”以及“法兰斯高”这个动画形象,显然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那么我想通过被告自己的举证恰恰证明,当对于赛车或者汽车进行拟人化的动画形象的创作的时候,它是具有大量的不同创作表达方式的选择和思。

  除了动画形象近似,原告迪士尼公司还主张,被告的电影名称抄袭了原告电影的另一个中文译名《汽车总动员》。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对此,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被告主张,自己的电影取名《汽车人总动员》并无不当之处,发行方基点公司一直宣传《汽车人总动员》是国产首部赛车题材的电影,与迪士尼背景毫无关联,更不会导致相关的误认。接着,原告则举出,被告曾在电影临近上映之前修改名字,此举有攀附原告电影知名度的意图。

  原告迪士尼公司委托代理人:原告在我们国家新闻出版所查询到的信息显示,被控侵权电影最初的电影名称叫做《小小汽车工程师》,它是以《小小汽车工程师》作为电影名称立效。然而原现,被告一在被控侵权电影上影之前不足两个月的时间内,突然将被控侵权电影的名称变更为《汽车人总动员》。上述的这样一个变更,说明了被告其实是有意要攀附原告知名的系列动画电影特有名称的故意的。

  原告还举证,被告在设计电影宣传海报时,刻意将《汽车人总动员》中的“人”字做了遮挡,致使其名称看上去具有了性。

  原告迪士尼公司委托代理人:有一位网友的发言特别具有代表性,他说“呵呵,我被骗去看了,开场十分钟不到,所有人都出去闹退票,这样的电影我还是第一次看到”。这样的一个表述,充分证明了大量的影迷表达了他们被侵权电影极具混淆性的电影名称所,从而购票观影的情况。

  被告蓝火焰公司委托代理人:原告代理人他提了一个网友的说法,这个里面我们也不想过多的回应,我们就想说一句话,网友的话别太信了。

  同时,原告还主张,《汽车人总动员》这部电影上映后,获得的五百余万票房收入,都是违法所得。被告主张,《汽车人总动员》这部电影没有获利,实际是属于亏损的状态。

  被告基点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此情况下,如果给予原告方过高的程度的,那么就极有可能损害社会利用此类题材再进行创作的,造成整个产业,未来产业发展的困难,我们希望我们认为本案属于此类的情形不应当给予原告方过高的。

  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从动画形象的实质性相似,到海报设计、电影名称是否抄袭都表现出完全对立的立场,双方此前都向法庭表示,不接受调解。2016年12月29号,这起案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审宣判。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的两个动画形象闪电麦昆和法兰斯高在在既有车辆样式的基础上进行了独创性的设计,尤其是拟人化的脸部具有很高的独创性,整体动画形象具有美感,属于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而被告电影中K1、K2直接使用了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其制作、发行的电影及电影海报中的动画形象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审判长 周丹:本案的核心问题就是被诉侵权的汽车总动员这部电影里面的两个动画形象K1,K2,和原告主张著作权的法兰斯高,闪电麦昆这两个动画形象,是不是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构成,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它就是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中,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权。那么,原告迪士尼企业公司和皮克斯公司,作为外国企业,其作品的著作权也受我国法律吗?

  审判长 周丹:那中美两国都是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国,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的,如果是外国人的作品,通过双方共同签订的国际条约,参加的国际条约,予以。

  被告制作、发行的电影及电影海报中的动画形象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两被告著作权侵权成立。被告的电影海报与原告的电影海报在构图、背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别,整体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浦东法院判定被告了原告迪士尼公司的著作权。而对于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就是,原告的《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是否属于我国法律的知名商品。而被告的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又是否抄袭了原告的电影名称,导致观众的混淆呢?

  主审 邵勋:本案是一个特殊的一个商品,是一个电影。我们在认定电影是不是属于知名商品的时候,主要考虑它这个电影的一个知名度,还有它的一个票房,还有相关的知名度。如果一个商品的名称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其他的经营者就不能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这个名称相同或者竟似的名称。

  法院认定,原告电影《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名商品”。因此《赛车总动员》属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同时,对原告主张的《赛车总动员2》、《汽车总动员》也属特有名称这一点,不予认定。

  主审 邵勋: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汽车人总动员》这个电影名称和原告的《赛车总动员》电影名称是构成近似。我们认为汽车人的含义和赛车的含义还是有一些区别。相关不会引起混淆,所以原告,所以被告使用《汽车人总动员》作为他的电影名称,我们认为是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除了电影名称之争,《汽车人总动员》的海报中,“人”字被轮胎遮挡,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呢?

  主审 邵勋:认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有两个要件,一个是它是近似的一个名称,第二个它会导致的混淆。

  合议庭审理认为,《汽车人总动员》的海报中,“人”字被遮挡之后,该电影名称的视觉效果变成了《汽车总动员》。《汽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相关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误认。

  主审 邵勋:我们从整个案情上看,被告是有借助原告两部动画电影知名度的这个主观的故意,从他电影海报的设计,包括标题的一些设计,他的傍名牌的这个主观的故意常明显,客观上也已经有一些混淆。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裁定判定,原告“迪士尼企业公司,皮克斯”胜诉。被告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应停止复制、发行、展览及通过信息网络有“K1”、“K2”动画形象的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停止使用《汽车人总动员》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聚力公司应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提供涉案侵权作品。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蓝火焰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基点公司对其中的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公司还需赔偿原告合理开支35万余元。

  目前,被告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称,本案已经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在等待二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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