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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珲春 嫌疑人签字时偷写“不

类别:今日焦点 日期:2016-4-9 14:49:14 人气: 来源:

  2011年4月,常洪德、王艳俊、付刚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省珲春市采取强制措施。2013年5月,他们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判处有期徒刑5到12年。几经反复,2014年12月,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终于认定,本案事实不清、不足,最终决定“不起诉”。按理说他们的案子到这时就该结束了,可是很遗憾,半年多过去了,他们依然没能走出这起案件带来的阴影。

  珲春市答复当事人说:“该给的给你,不该给的不给”。那这该与不该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法律如果有,机关就应该拿出明确的法律条文。法律如果没有,那机关就要解释,自己有什么来决定该与不该。其实国家赔偿法中早就:如果不当财产造成损失,那相应机关就应该解除、返还财产,如果财产损坏、灭失,还要给予赔偿。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应该在两个月内就是否赔偿做出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可是现在,半年多过去了,珲春市明知该赔却一直扯皮推诿。这既是对权益的再次,更是对法律和威信的严重。

  省珲春市今天就焦点26日的“任性执法”发表声明,市禹军等被撤职或,全力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当事人的权益,依法返还当事人的有关财物。声明全文如下:

  关于对“5.26”《焦点》报道情况的声明

  “5.26”焦点栏目后,珲春市高度重视,连夜召开党委会议,迅速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议的五项决定及州党委的,统一思想、吸取教训、查找问题根源。事件发生在全市深入开展“五城联创”暨创建“员服务城”活动的重要关头,发生在全市“三严三实”教育活动期间,发生在省州机关全力推进“四项建设”的重要节点,教训极其!,现就“5.26”事件声明如下:

  1、执行组织决定。立即执行市委常委会议关于对市禹军和大队长韩志强处理的决定;免去郝波法制大队长职务;给予法制宋学武处理。

  2、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全力配合由委任组长的违规执法专案调查组和市委纪委任组长的工作作风专项工作组,对涉事相关人员认真调查,依法依纪严肃处理。5月27日,我局将召开全局纪律作风整顿大会,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当事人的权益,依法返还当事人的有关财物。

  5月26日,《焦点》曝出珲春市。据悉一名嫌疑人被打的受不了后,签字承认合同诈骗时,在“以上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中“的”字后面,连写了一个很小的“不”字。珲春市引来网友关注。有网友表示,害群之马必须被清理出队伍,幕后也应该绳之于法。珲春市被后,珲春市委连夜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对涉事相关人员认真调查,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珲春市 嫌疑人签字偷写“不”

  据央视新闻《焦点》报道,2011年4月,常洪德、王艳俊、付刚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省珲春市采取强制措施。被后,却在珲春市的室里度过了7天7夜。视频截图显示,常洪德坐在椅子上,上身被紧紧勒着。在珲春市人民检察院驻所的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上2011年12月21日常洪德被后,显示常洪德头部有伤。第二天检察官对常洪德的调查显示:常洪德头部的伤是被珲春市的人用鞋底子打的。2011年付刚被时的照片,也是由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拍摄的,照片显示付刚耳部有伤。同样检察官对付刚也有一份问询,显示付刚的耳伤是办案用手抠的。

  结束时,常洪德被办案人员要求在询问上签字,承认其有合同诈骗行为。常洪德故意在“以上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中“的”字后面,连写了一个很小的“不”字。也许是字迹较小,人员没有注意,才划过了他们的眼睛。也正是因为上存在这些问题,2012年2月和4月,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曾经两次把这起合同诈骗案退回珲春市,要求办案人员补充侦查。

  常洪德、王艳俊、付刚与关宏强等人曾经在珲春共同经营了一个煤矿,2008年4月,煤矿90%的股份以133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关宏强,就在关宏强经营期间煤矿发生了透水事故,造成了经济损失。2011年4月,关宏强向珲春市报案,称常洪德和王艳俊、付刚三人对他实施了合同诈骗。

  2013年5月24日,延边州中级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常洪德、王艳俊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付刚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常洪德和王艳俊、付刚觉得很,几个人原本是合伙经营煤矿的关系,自己怎么就成了诈骗犯呢?

  常洪德和王艳俊、付刚之所以觉得自己很冤,源于4年前的一段特殊经历,2011年5月16日这天,珲春市办案人员对常洪德王艳俊付刚三人实施了。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犯罪嫌疑人到案以后,应该送往所,可是常洪德、王艳俊、付刚被后,却在珲春市的室里度过了7天7夜。

  常洪德在珲春市室受审时拍摄的视频截图显示,常洪德坐在椅子上,上身被紧紧勒着。在珲春市人民检察院驻所的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上2011年12月21日常洪德被后,显示常洪德头部有伤。第二天检察官对常洪德的调查显示:常洪德头部的伤是被珲春市的人用鞋底子打的。当时检察官曾问常洪德有何补充。他说:昨天做的不属实,我不签他们就打我,我受不了,就签字了。

  2011年付刚被时的照片,也是由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拍摄的,照片显示付刚耳部有伤。同样检察官对付刚也有一份问询,显示付刚的耳伤是办案用手抠的。

  2011年6月29日办案人员常洪德时的截图上,办案人员正在对常洪德进行讯问。可奇怪的是,在办案人员的左前方放着一张已经打印好的讯问,他们要求常洪德在事先准备好的讯问上签字,并要求按着讯问的内容说,并拍摄视频。

  结束时,常洪德被办案人员要求在询问上签字,承认其有合同诈骗行为。常洪德故意在“以上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中“的”字后面,连写了一个很小的“不”字。也许是字迹较小,人员没有注意,才划过了他们的眼睛。

  也正是因为上存在这些问题,2012年2月和4月,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曾经两次把这起合同诈骗案退回珲春市,要求办案人员补充侦查。但在经过超期后,2013年5月24日,延边州中级判处被告人常洪德、王艳俊、付刚犯有合同诈骗罪。三名被告和家属均不服,继续上诉。

  家属的多方奔走,让这起合同诈骗案有了转机。2013年12月9日,省高级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不足,做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延边州中级重新审判。2014年12月24日,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以这起合同诈骗案“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同一天,延边州中级作出裁定,准许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在所了3年半后,常洪德、王艳俊、付刚三人终于重获。

  虽然获得了,但常洪德等人依然觉得很冤,在2011年珲春市常洪德等人时,办案人员了常洪德和王艳俊付刚夫妇家的大量物品。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相关,门对于的物品和文件,应当场列出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然而在常洪德等三人物品时,仅150万元的银行卡、部分首饰、手表当时出具了清单,雷克萨斯、虎、尼桑3台车曾让他们补签过手续,还有一些高档烟酒、首饰、集邮册、纪念钱币,腰带等物品和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车辆行驶证等各种证件根本没有清单。

  去年12月,常洪德、王艳俊、付刚被后,多次前往珲春市索要被的私人物品。珲春市表示:“现在你想看车和要东西不行,扣的东西应该还你们时候肯定都给你们,不应该还的时候,一根针都不能给你们。”

  按照我国法律,物品应该随案移送,也就是说,案子走到哪一步,物品也应该移交到哪个部门。既然案子已经经过法院判决,常洪德等人决定先到一审法院延边州中级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问问,他们被的东西在哪儿。

  确定物品不在法院,也不在检察院之后,常洪德、王艳俊等人再次前往珲春市。他们来过很多次,每次都被,这次科的人还是告诉他们主任病了。他们又来到法制科,见到了法制科负责人,他也曾经参加过这起案件的前期侦查。负责人说东西不是他的,他只负责监督。

  常洪德、王艳俊等人又来到大队。大队负责人却又让他们回去找法制科。

  这天下午,常洪德、王艳俊等人再次来到珲春市等待处理结果,珲春市说下周一等信儿。到了周一,常洪德、王艳俊、付刚等人再次如约前往珲春市。然而的话也落空了,常洪德、王艳俊、付刚又是无功而返。当天下午,他们离开珲春市时,王艳俊和珲春市通了电话。说:“该给你的给你,不该给你的肯定是给不了。”那什么是不该给的?表示不能具体说。

  珲春市答复当事人说:“该给的给你,不该给的不给”。那这该与不该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法律如果有,机关就应该拿出明确的法律条文。法律如果没有,那机关就要解释,自己有什么来决定该与不该。其实国家赔偿法中早就:如果不当财产造成损失,那相应机关就应该解除、返还财产,如果财产损坏、灭失,还要给予赔偿。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应该在两个月内就是否赔偿做出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可是现在,半年多过去了,珲春市明知该赔却一直扯皮推诿。这既是对权益的再次,更是对法律和威信的严重。

  《焦点 任性的执法》后,珲春市委连夜召开常委扩大会议。针对节目中所涉问题,市委研究决定:一、成立由市纪检委、市委牵头的专案组,对涉事相关人员认真调查,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二、认真吸取教训,在机关开展干部队伍作风整顿专项行动,彻底整治推诿扯皮和衙门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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