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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将融资性机构纳入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的通知

类别:微商企业 日期:2015-8-29 17:46:09 人气: 来源:

  [天津探索贷款风险补偿 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探索贷款风险补偿 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天津市人民办公厅关于修改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2015/8/29 9:32:23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市金融局关于将融资性机构纳入天津市

  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各单位,各合作金融机构,各融资性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探索建立、银行和融资机构共同参与、共担风险机制和可持续的合作的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性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发生的风险给予合理补偿””的要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和融资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天津市人民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性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29号)、《天津市人民办公厅关于修改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59号)等文件,制定本通知。

  一、定义。本通知所称融资性机构,是指在本市注册、拥有《中华人民国融资性机构经营许可证》、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治理完善、财务清晰、经营规范、年审合格的融资性机构。

  二、合作机构及费率。市金融局与有意愿为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经营性贷款,下同)提供融资性服务,且费率低于1.5%(含)的融资性机构签署合作协议,风险补偿金对其履行代偿义务后所发生的代偿本金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若融资性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无反措施要求的(即不要求企业提供抵、质押物或金),其费率可提高至低于2%(含)。

  三、补偿条件。2015年1月1日之后实施的贷款项目,且符合本通知和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被企业与融资性机构之间没有资产关联关系;单笔贷款不超过机构净资产的10%;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通知》(财税〔2009〕57号)的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相关条件。

  四、补偿额度。补偿额度为融资性机构本金代偿额减除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和其他途径已追回的金额,以及上年度已取得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类融资专项补贴资金后净损失的50%,补偿资金在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中列支。

  支持融资性机构与贷款银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银行分担风险在40%(含)以上的,由融资性机构和银行就所承担的代偿本金实际损失共同享受风险补偿;银行分担风险在40%以下的,仅融资性机构享受风险补偿,银行不再享受风险补偿。

  五、补偿程序。融资性机构向市金融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凭据。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机构代偿损失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经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形成会议纪要,由市财政局按照核准的额度将风险补偿金拨付到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融集团)专用账户,津融集团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融资性机构。津融集团拥有50%债权并与债权机构共同依法履行债权追讨程序,涉及津融集团依法需要核销债权部分,由津融集团提交损失债权核销方案,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核销。

  六、其他。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人民办公厅关于修改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59号)有关执行。

  2015年8月27日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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