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拖延履行赔偿责任而提起行政诉讼
超9成涉案单位是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超5成案件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致死
中工网北京8月19日电近年来,因用工过程中劳动者伤亡而引发的劳动工伤认定申请增长迅速,随之引起因对行政机关工伤认定不服而提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记者今天从北京二中院获悉,2011至2016年6月,该院先后审结此类案件共计116件,占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诉行政案件总数的37%。
据介绍,此类案件涉及多个领域,尤其是在从事体力劳动的领域中多发,其中涉建筑行业的占12.93%,涉物业行业的占9.48%,涉餐饮行业的占8.6%,涉保安行业的占5%。其他如汽车出租、服装制造、机械制造、家具、运输、快递、医疗等行业也有所涉及。从涉案用人单位性质看,九成以上为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大型企业占比不足一成。
法院调研发现,工伤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共计35件,比如被机器压伤、在工作场所摔倒、从高处摔落等;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共12件;三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共8件,如在外出送货、外出洽谈业务,或者接受单位指派外出接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四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共8件。第一种情况所占比例较大,第二、三、四种情况所占比例相当。
从案件反映出的情况看,劳动者因工伤伤害导致死伤的情况较为严重。其中,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死亡的占58.11%;因工伤事故导致烧伤、肢体骨折、肢体挫伤、内脏脏器损伤等人身损害的占41.89%。
值得关注的是,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起诉多而胜诉少。据统计,在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所引发的74件案件中,由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达97.3%,但用人单位胜诉的案件较少,仅有2件,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往往为拖延履行赔偿责任而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在上述116件案件中,劳动行政部门败诉的案件仅为5件。其中,涉及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4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1件。总体而言,劳动行政部门所作工伤认定决定存在的问题较少,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程序等方面比较严谨,能够遵从合法行政的要求,所作工伤认定决定败诉率较低。
在涉案劳动者中,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及农民工较为常见。这些劳动者很少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督促企业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受工伤后,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主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未能在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劳动保障部门对其超过期限所提申请无法受理,由此引发行政纠纷;有些劳动者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不予认定结论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导致法院对其工伤认定纠纷无法进行实体审查。
为此,法官建议劳动者受到工伤伤害时,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持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中工网记者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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