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在第一批省级跨境电商示范主体认定的基础上,省商务厅下发了《关于开展认定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主体及类型申报工作的通知》,经过主体申报、各市推荐、专家评审、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家税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省意见等程序,拟发布第二批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从2017年7月17日至19日,如有,请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省商务厅。
2、第二批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名单(6个)3、第二批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名单(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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