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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出租要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去登记备案,还要缴纳各种税费。但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房东们总是有意忽略这些,于是各地纷纷通过地方立法来约束房东们按时缴税。
7月1日,河南省以政令颁布的《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但新规的落实在房地产业内相关人士看来,并不具备可执行性。
除了出租房屋的应符合安全标准、签订合同等外,《办法》还,出租人应当将出租房屋的收入依法纳税;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相关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主要是房屋出租要依法纳税的争议。《河南商报》引述税务部门一相关人士介绍说:“出租一套住宅,需要缴纳的各种税大约为租金的15.5%,其中主要包括营业税、房产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一套86平方米的住宅,如果月租金为2000元的话,则所需承担的各种税费就有五六百元。除了缴税,住宅用房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还需按照租金的1%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以及缴纳20元到100元不等的租赁手续费。而商业用房的综合税率约为37%,其中房产税为12%,较住宅的4%高出两倍。
新房屋租赁税的高额度,也引起了叶檀,任志强等诸多大佬的关注。其中,著名的财经评论员叶檀在7月1日新政实施当晚发布微博质疑“购房时缴纳土地价款,出租时为何要缴纳土地收益金,为什么要收手续费?不是郑州一地如此,其他城市也有类似的情况,收费是否该清理清理?”而“大炮”任志强则犀利给出四个字“恶法不断!”
面对如此沉重的税费负担,可以想见河南的房东们到底有多大的积极性去登记备案。
也因此,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登记备案在市场上接受不了,不具备可行度,税费会转移到承租者身上。而即便有相关部门查处,“这个没有办法查,双方的事,这个税有个约定就规避掉了,租赁行为是不是发生,只有双方行为可以举证。”张大伟说。
2012年4月,郑州市住建部就宣布,往后无论是住宅还是商业用房,房东对外出租都要备案、缴税,当时本地就认为缴纳税费,会转移到承租者身上摊入房租,导致租房成本增加。
张大伟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说:“租赁跟买卖不一样,不需要确权,政策监管不到实际发生租赁的行为,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中介,但绝大部分中间环节都没有监管。”
《河南商报》引述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处长张丰森提供的数据显示,郑州市在2012年至2014年,住宅出租这一项平均每年登记备案量仅为7666户。 在2012年之前,郑州市住宅租赁登记备案率不足10%,非住宅登记备案率约40%。2012年到2014年,粗略估算,郑州市住宅租赁登记备案率最高处于10%到15%之间,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率不足50%。
而《办法》也相应提到住建、、规划、税务、工商和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发现租房不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尽管有处罚措施,这项的执行前景依然充满不确定性。在专家看来,出于整顿房屋出租市场的考虑规范出租行为,出发点值得肯定,但是围绕登记备案衍生出的若干税费就容易让人怀疑“醉翁之意不在酒”了。
西安交大房地产研究所杨东朗接受界面记者采访时认为,租赁房屋就涉及到另一个人的利益,是中间人,为了消费者权益也出租人的权益,如果两方一旦发生纠纷还得出面。同时,杨东朗认为,备案要体现在方便群众,也要看租房期限,短租就用不着登记,要从经济学、社会学、公共安全等各方面来考虑,公共利益。
张丰森也在《河南商报》上解读称,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目前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仅仅出于进屋租赁市场管理的需要,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均出自行,在民事立法中,并没有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做出明确。
早在1995年1月1日全国常委施行的《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2011年2月1日住建部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提到要对出租房进行登记备案。而在缴纳税费方面,也有一些地方自行出台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比如广州、长沙、成都、等城市。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接受界面记者采访时认为房地产税应该立法加快,但是这个问题的症结不是房地产税,而是其他税收要整理。
他说:“要活跃市场,又要税收,这样会妨碍市场的活跃。现在中国的房地产已经进入一个存量化时代,存量化的去库存、存量化的交易将来会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方式,如果想要房地产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恐怕需要在流通环节加大房地产的立法,降低税负,才能更好的活跃市场,否则这些税收负担将来都会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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