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性质上看,类型单一,均为贪污、挪用案件。作案手段简单,明目张胆。据调查发现,保险人员利用收到客户保费到公司之间的时间差,进行挪用、贪污犯罪活动。
2、花样翻新,方法多种多样。有的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且潜伏期较长;有的结伙作案,将公司收取客户的保费采取多收少报、变通处理的形式予以侵吞。
1、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差,把关不严。每年均招收大量保险营销员,把关不严,使一些思想素质差,甚至有的人进来。由于这些人只是受委托、聘任从事业务,很难“晋升”为正式人员,有一种临时性思想,一旦与其人性的弱点结合,与利益挂钩,就会产生“捞一把是一把”的扭曲心态,若管理不到位,容易给违法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2、管理机制不完善,制度落实不到位。如费用支出、赔案集体研究制度,许多是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应收保费没有台账登记;违规现金支付非个人代理人手续费及违规支付其它励;一个人可以拿到支票又可以拿到财务专用章等等,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3、职权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过于集中,业务处理往往负责人个人说了算,监督制约存在困难。有的公司下面的保险所往往是一人身兼会计、 出纳、 保管数项职责,一个人即可不动声色地挪用大量,等保险公司发现时,被挪用的累计已数目不菲。
4、分配制度有缺陷。在编人员中职位不同,工资待遇也不相同,往往是业务员、职位低的在编人员付出多,收入少,劳动付出与报酬不对称,激励机制力度也不够,尚不能充分实现多劳多得,造成干部职工心理不平衡。
2、完善制度,分解。在营销过程中,同一业务尽可能安排2名以上人员参与,分解,加强监督;尽量减少资金周转的环节,缩短运行周期,加大资金回笼力度,采取定期稽核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严格管理资金;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切不可内部处理了事。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堵塞漏洞。加强对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的暂收据、正式的监管,保险人员收取保费后开给客户的暂收据必须用公司的正式换回,做到监督、定期检查保险人员领取的暂收据的去向,并对客户进行定期查访;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客户追缴续期保费,若不再办理续保必须通知本人办理有关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将合同已失效记录在案;对保险人员为投保人代为更改有关个人资料(包括联络地址及电话)的,必须向投保人本人进行核实。
5、完善干部交流与轮岗制度。科(股)长以上干部和在企业中掌管“人、财、物”的重点岗位人员不宜长时期在一地一个岗位上工作,适当进行轮岗、交流,有助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苗头与隐患,及时加以纠正。
本文由 790游戏(www.790.kim)整理发布
网友评论 ()条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