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1、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0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并按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台账记录及定期报告制度。
2、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并按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台账记录及定期报告制度。
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和康平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一般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由沈阳市环保局核发。
2、排污单位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主要申请内容。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排污单位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成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
5、核发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4、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意见,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有环保验收文件的,要附验收报告和批复意见;没有环保验收的,要提供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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