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省级平台直接联通,设区市及县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设区市信用信息平台直接联通。其中,税务、、工商、法院等实行垂直管理或省市县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行一体化建设管理的单位,设区市和县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可以不与设区市信息平台直接联通。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有:
1.信用信息录入和查询。按统一的信用信息格式录入法人和行业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数据,提供查询本行业的信用信息。
2.信用信息数据的存储及交换。采集、存储的信用信息数据,即时或定时向省级信用信息平台或设区市平台传送。
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多数可在既有的部门业务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建设或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定制开发:一是已有硬件支撑的部门单位,利用现有条件开发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接口与省级平台连通共享;二是目前没有建立起信用信息系统的行业,依托省级平台的应用支撑系统和通用软件模块进行二次定制开发。鼓励省级主管部门统筹开发满足省市县需求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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